(2016)鲁139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月振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月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450号移送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姜月振,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被执行人姜月振罚金一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临高新刑初字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经移送进入执行程序,由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临高新刑初字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姜月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月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月振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弈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