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国平、徐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平,徐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平,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国军,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平与被执行人徐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徐国军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本案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