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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戴格彻与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格彻,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戴格彻。被执行人马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格彻与被执行人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龙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龙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龙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