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成树罚金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891号被执行人吴成树,男,汉族,1951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罚金被执行人吴成树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吴成树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成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庸鸿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