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诉被告张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张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515号原告龚某,男。被告张某,女。被告董某某,男。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6年11月10日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并于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按照其主张的20000元计算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龚某负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