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顾某与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3886号原告:顾某。法定代理人:杨春梅,系顾某之母。被告: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环西南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杨立平。原告顾某与被告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