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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顾某与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3886号原告:顾某。法定代理人:杨春梅,系顾某之母。被告: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环西南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杨立平。原告顾某与被告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