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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骆思云与张宗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思云,张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骆思云,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宗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骆思云申请执行张宗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宗华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