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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罗伦特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南京罗伦特地板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机场路。法定代表人朱在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罗伦特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马家店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邵旭强。申请执行人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罗伦特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罗伦特地板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罗伦特地板制品有限公司案款104839.22元,其余案款被执行人暂时无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京罗伦特地板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 行 长  卞卫明执 行 员  朱 强执 行 员  刘 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