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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义辉与刘坤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辉,刘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陈义辉,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刘坤杰,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陈义辉申请执行刘坤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68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坤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刘坤杰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坤杰下落不明,刘坤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将刘坤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