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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曹江波与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江波,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曹江波,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陕州区。被执行人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周占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江波申请执行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无证劵、无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已被另案查封、拍卖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张广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