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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炎与被执行人王绍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炎,王绍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许炎,男,195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号5-4-1。被执行人王绍斌,男,1964年3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64********,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号。原告许炎诉王绍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03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