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德松、罗燕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上锋,杨德松,罗燕华,杨上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60-64号(百花金城)。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上锋,男,1982年02月26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杨德松,男,1981年09月3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罗燕华,女,1986年05月1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杨上桃,男,1968年09月0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上锋、杨德松、罗燕华、杨上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