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刘萍与何武飞、何秀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何武飞,何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60年10月10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何武飞,男,汉族,1969年8月4日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何秀金,女,彝族,1980年12月8日生,住址:曲靖市富源县。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何武飞、何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实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