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XX飞、张鑫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张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0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XX飞。被执行人张鑫。本院在执行XX飞、张鑫罚金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李耀春审判员 张昌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