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91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名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陈名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4398号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名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名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