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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徐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徐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经十路13777号。负责人刘志刚,行长。被执行人徐冬梅,住济南天桥区。本院做出的(2014)历商初字21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刘跃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勇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