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国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兰,江家亿,北京日晟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273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兰,女,1964年5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江家亿,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日晟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冠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国兰、江家亿与被执行人北京日晟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6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64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宏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