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7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秋莲与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秋莲,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7民初552号原告蒋秋莲,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委托代理人吕荣财,灌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浩,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原告蒋秋莲与被告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9月18日对被告蒋浩在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程款766113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秋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荣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秋莲诉称,被告为投资建设项目,先后于2013年4月17日、2014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和400000元,二笔借款共计600000元。2016年2月5日上述二笔借款结算利息为74000元,被告又将该利息作为借款,立下借条,三笔借款共674000元,同时约定利息按2%计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借款,被告均没有归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4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92113.31元,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被告蒋浩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为投资建设项目,于2013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日,原告丈夫王谟远通过广西农村信用社转账200000元至被告蒋浩账户。2014年5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丈夫王谟远分二次通过银行转账400000元至吴进东账户。2016年2月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只给付了原告部分利息,尚欠原告利息74000元,本金一分未还。因被告无钱归还,故又将74000元利息作为借款,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蒋秋莲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每月利息:(¥1480元),借款人蒋浩,2016年2月5日”。因所借600000元借款本金没有归还,被告于2016年4月17日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蒋秋莲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按季付息,每月利息:¥4000.00元,借款人蒋浩,2016年4月17日”。2016年5月5日被告又对400000元的借款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蒋秋莲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每月利¥8000.00元,按季付息,借款人:蒋浩,2016年5月5日”。庭审中,原告表示变更利息的计算时间,每笔借款从借条书写的当月计算利息至2016年8月30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利率顺延计算。另查明,吴进东系被告蒋浩的女婿,负责为被告蒋浩管理财务,2014年5月5日,吴进东受被告蒋浩委托与原告丈夫到银行办理银行转账事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674000元借款,有原告书写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浩归还原告蒋秋莲借款67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2月5日起,以本金7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7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5日起,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1146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890元,合计15351元,由被告蒋浩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461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市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亚玲代理审判员 蒋 敏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陆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