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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代修宽、杨文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修宽,杨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607号申请执行人代修宽,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杨文良,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代修宽申请杨文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代修宽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中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