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惠州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924号原告:惠州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阳光时代花园5栋206号房。法定代表人:陈阳华。委托代理人:孙皓,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刚,该公司职员。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88元,由原告惠州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薛银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