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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建国、李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建国,李娟,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天源达德胜大道1号15号。法定代表人:高怀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建国,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大专文化,系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被执行人: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04535,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597498-1,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温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宁0122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建国、李娟、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温建国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15333元,被执行人温建国、李娟、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574元,被执行人李娟、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8639元,执行标的共计632546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建国、李娟、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建国、李娟、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2546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张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若楠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