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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梁久成与陈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久成,陈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2910号原告:梁久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陈武,男,1982年3月9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59号。负责人:刘少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久成诉被告陈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久成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站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