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利君与晋中市汇晋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利君,晋中市汇晋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353号申请人关利君,男,195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市汇晋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道北街40号。法定代表人范长青。申请人关利君与被申请人晋中市汇晋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关利君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汇晋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担保人吴非以其所有的晋K×××××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汇晋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二、查封、扣押担保人吴非所有的晋K×××××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