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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诉毕凤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毕凤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228号三亚财富海湾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郭亚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凤仙,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5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