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慧娟与方荣才、蔡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娟,方荣才,蔡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陈慧娟,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方荣才,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蔡美玲,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陈慧娟与被执行人方荣才、蔡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荣才、蔡美玲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