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12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文安县宏明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国中建筑劳务公司、苗怀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宏明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国中建筑劳务公司,苗怀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2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宏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政府路。法定代表人黄连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国中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村荣军医院*号楼501。法定代表人苗怀中。被执行人苗怀中,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岳东镇石庙村人,现住山西。文安县宏明商贸有限公司诉山西国中建筑劳务公司、苗怀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文安县宏明商贸有限公司因暂时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3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传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