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效梅等与被执行人赵玉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效梅,王军彪,赵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678号申请执行人:杨效梅申请执行人:王军彪被执行人:赵玉成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效梅、王���彪与被执行人赵玉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9年3月29日作出的(1999)二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玉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效梅、王军彪于199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玉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曾作出中止裁定,通过再次查询被执行人赵玉成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信息,暂未发现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1999)二中��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宝生审 判 员 刘津生代理审判员 吴志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