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大连嘉明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大连海仙岛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玉岛食品有限公司、庄河市黑岛镇黑岛村村民委员会、宋德庆、宋福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海仙岛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玉岛食品有限公司,庄河市黑岛镇黑岛村村民委员会,宋德庆,宋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大连嘉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大连海仙岛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玉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河市黑岛镇黑岛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宋德庆,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宋德庆。被执行人宋福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大连嘉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仙岛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玉岛食品有限公司、庄河市黑岛镇黑岛村村民委员会、宋德庆、宋福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间未履行案涉生效判决对其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德庆、大连玉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并查封被执行人庄河市黑岛镇黑岛村村民委员会海域使用权,上述查封暂不符合评估、拍卖条件。因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我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继亮审判员 任 俊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瑜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