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2016)川13执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执65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223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瑞洪,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瑞洪,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0日,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平桥乡桐麻寺村*组。关于本院受理执行南充市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李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准许南充市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李瑞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鉴定人现场检验费共计335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李瑞洪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李瑞洪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涌审判员 郭锐审判员 鲜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