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向小亮诉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亮,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909号原告向小亮,男,苗族,1986年1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特别授权),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亮诉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小亮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小亮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向小亮承担。审 判 长 王 黎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建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