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6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孙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刚,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693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佳宁,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建,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平,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志刚与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8972.22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发现车辆下落,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以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