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民初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骅、崔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骅,崔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844号之一申请人: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新桥开发区庙首路6号。法定代表人:卢伟。被申请人:吴骅,女,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大虹桥路*号玉带新村*幢***室。被申请人:崔庆,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许巷村小巷组****号。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骅、崔庆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骅所有的车号为苏KF21**号保时捷凯宴小客车1辆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骅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F21**号保时捷凯宴客车(型号:A2112995,发动机号CJT26499,车架号WP1AG2929GLA23123),期限为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艳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