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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能源化工园区。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富公路永安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和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斯巴特尔审判员 格希格达来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彦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