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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振安与郑厚新、房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4325号申请人:张某某,农民。被申请人:郑某某,农民。被申请人:房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房某某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房某某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效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