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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行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凤枝与安阳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枝,安阳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6行初329号原告张凤枝,女,汉族,1939年9月1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安阳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安漳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单如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枝诉被告安阳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履行给付医疗保险金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枝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柳洪志审 判 员  张素梅审 判 员  韩进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