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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郭宝与陈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陈兴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222号原告:郭宝,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陈兴,男,26岁,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郭宝诉被告陈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撤回对被告陈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