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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特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阮希曼申请成经文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希曼,成经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特初14号申请人:阮希曼,女,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申请人:成经文,女,汉族,1932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人阮希曼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成经文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申请人阮希曼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阮希曼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阮希曼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中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