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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宝明申请李连峰、王丽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明,李连峰,王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明。被执行人:李连峰。被执行人:王丽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宝明与被执行人李连峰、王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李连峰、王丽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