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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稷执字第2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左晋峰、杨新民申请执行平罗县宏盛煤炭有限公司、马少礼、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晋峰,杨新民,平罗县宏盛煤炭有限公司,马少礼,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31号申请执行人左晋峰,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汾市尧都区土门镇柴里村五组48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民,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北街龙潭小区5号楼401号。被执行人平罗县宏盛煤炭有限公司,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城关镇大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少礼,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少礼,男,1957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陶然水岸17-3-103号。被执行人XX,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晋峰、杨新民与被执行人平罗县宏盛煤炭有限公司、马少礼、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其银行存款及个人财产状况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左晋峰、杨新民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稷执字第201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雁鹏审判员  杜东波审判员  薛艺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