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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俊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513号移送执行人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418号。法定代表人潘建,院长。被执行人周俊杰,无业。移送执行人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周俊杰盗窃罪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俊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向移送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周俊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触犯刑律,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追缴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于法有据,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