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光宇与韩铭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宇,韩铭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694号原告杨光宇,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邢台市南和县,现住南和县。被告韩铭川,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南和县闫里乡大郝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宇诉被告韩铭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光宇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韩铭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宇撤回对被告韩铭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宇负担。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