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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光宇与韩铭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宇,韩铭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694号原告杨光宇,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邢台市南和县,现住南和县。被告韩铭川,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南和县闫里乡大郝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宇诉被告韩铭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光宇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韩铭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宇撤回对被告韩铭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宇负担。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