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卓与李红花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712号李卓,李红花:申请执行人李卓与被执行人李红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案件受理费4290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花于2016年9月8日自动向本院转入执行款100000元,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1日将执行款1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卓。不足部分,执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2016)吉2404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红花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李卓与被执行人李红花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