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殿伟、陈尚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殿伟,陈尚生,陈殿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5250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委托代理人:马艳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殿伟,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陈尚生,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陈殿玺,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殿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书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