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2民初6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宜祥与魏言云、左公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宜祥,魏言云,左公青,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6109号原告:张宜祥,男,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华(原告弟弟),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魏言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沛县。被告:左公青,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镇南仲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左传忠,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宜祥与被告魏言云、左公青、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张宜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宜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