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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欧国家与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国家,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807号原告:欧国家,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文贤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103746M。法定代表人:郭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国家诉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国家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国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国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欧国家负担。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育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