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卓庆龙、梁冰霞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庆龙,梁冰霞,郭友新,郭佳玉,幸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财保77号申请人:卓庆龙,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崇义县。委托代理人:林飞,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梁冰霞,女,1976年8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系郭林林妻子,住南康区。被申请人:郭友新。被申请人:郭佳玉。郭友新、郭佳玉法定代理人:梁冰霞,系俩被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幸三英,女,1955年10月16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系郭林林母亲,住址同上。申请人卓庆龙因与被申请人梁冰霞、郭友新、郭佳玉、幸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郭孝坤(案外人)与郭林林(已死亡)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南康区××镇××大道××岭(康国用(2010)第××××号、房权证康房字第××××号)房屋中郭林林享有的份额,并自愿以其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一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卓庆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郭孝坤(案外人)与郭林林(已死亡)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南康区××镇××大道××岭(康国用(2010)第××××号、房权证康房字第××××号)房屋中郭林林享有的份额,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止;二、扣押申请人卓庆龙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余辉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