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谢雪萍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谢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870249-6。法定代表人:陈宗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雪萍,女,汉族,1975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宾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案字第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案字第27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