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效利与朱利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效利,朱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财保16号申请人朱效利,昌乐县营丘镇刘寺官庄村。被申请人朱利国。申请人朱效利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10000元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春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