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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与被执行人三亚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玺,王华,王立新,郑勤,邢丽娜,孔嘉璐,白旭,叶建荣,朱子宣,李炳尧,张彤,胥维宁,符玉红,吴翠香,吴盛宇,郭学平,杨金芳,三亚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2758号申请执行人:朱玺,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王华,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郑勤,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邢丽娜,女,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孔嘉璐,女,汉族,1994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白旭,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叶建荣,男,汉族,1953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朱子宣,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李炳尧,男,汉族,1948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彤,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胥维宁,女,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符玉红,女,黎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吴翠香,女,汉族,1955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吴盛宇,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郭学平,男,汉族,1957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杨金芳,女,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河东区。以上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友峰,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三亚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8816216,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解放四路132号(东方海景大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玺等17人与被执行人三亚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十七案,案号分别为(2016)琼0271执2756、2757、2758、2759、2760、2761、2762、2763、2764、2765、2766、2767、2768、2769、2770、2771、2772号(2756至2772号)。因案件被执行人为同一公司,本院决定并案执行,统一使用(2016)琼0271执2756号作为执行案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本院在另一执行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不能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查封,暂不能处置,需要等待条件成就后一并执行,现符合终结执行情形,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0271执2756、2757、2758、2759、2760、2761、2762、2763、2764、2765、2766、2767、2768、2769、2770、2771、2772号十七宗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传喜审判员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hfuulneav17uapdlzt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