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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朱良合与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合,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4793号原告:朱良合,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鑫,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良合诉被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良合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良合负担。审判员  魏卓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清